山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03:30:25

绛县税务: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提速增效获好评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9 16: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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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如果我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款?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二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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