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怪孤客 发表于 2020-5-13 17: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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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手册——最新政策解读之支持疫情防控篇
目录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内容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涉及2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二、政策要点解析(一)支持物资供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参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二)鼓励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相关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按新政策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相关企业采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三)支持复工复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优惠政策享受主体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三、政策依据(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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