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再扩大,一起看看怎么算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5 16:50 编辑http://file.tax100.com/o/202007/08/145_1594189458153.png?width=632&size=472264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中医药全程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模式,中医药产业迎来了提速发展。作为中医药初加工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由于涉农业务较多,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小编给大家梳理了几种常见的涉税风险点,请您注意啦!
一、销项税是否迟计?
2020年2月,芍花饮片厂与某医院签订了一份饮片供应合同,合同约定采用赊销方式供应一批中药饮片,3月1日前发货,4月份付款。实际上,芍花饮片厂在6月份开具发票,7月初收到货款,于是在6月份计提了销项税,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
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芍花饮片厂应在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期——4月份计提销项税,如未签订合同则应在发货日期当月计提销项税。
二、适用税率是否细分?
芍花饮片厂经营种类包含根茎类、全草类、花叶类、皮类、藤木树脂类、菌藻类、果实类,还包括动物类、矿石类、其他类。在进行开票申报时全部适用9%的税率。
请注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只有药用植物和列明的动物类初级产品属于农产品范围,适用9%的税率,除此之外的饮片应该适用13%的税率。部分饮片生产企业还生产精制饮片、花茶、中成药等也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应该适用13%的税率。
芍花饮片厂需要对产品类别进行细分,属于上述文件列明范围内的中药饮片适用9%的税率,除此之外的产品适用13%的税率。
三、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抵扣?
2019年,芍花饮片厂外购部分中药材取得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9万元;取得餐饮服务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6万元;取得高档饮用白酒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取得招待用烟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全部抵扣。
请注意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第13号)规定:饮片加工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外购农产品的进项税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的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再凭票扣除,外购农产品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勾选抵扣需要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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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取得的餐饮服务专用发票属于不得抵扣进项额的项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外购烟、酒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非生产经营需要,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也不应该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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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发票是否随意开具?
2019年,芍花饮片厂从当地药材交易中心个体商户处外购部分中药材未取得发票,自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
请注意
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时,向自然人开具。饮片加工企业向药材流通商户外购中药材时,应由流通商户自行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芍花饮片厂向流通商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违规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风险点。
五、初加工项目所得是否准确核算?
2019年,芍花饮片厂有非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同时取得了政府部门给予的财政补贴、奖励。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时,全额享受了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芍花饮片厂将初加工项目和非初加工项目纳税调整后所得全部以农产品初加工优惠进行纳税调减,属于错误扩大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范围。当您的增值税申报存在13%税率的产品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11行大于12行数据,且第19行等于20行数据时,则可能存在该疑点,请分类准确核算。
来源: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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