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2:01:33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农税[2004]第30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
豫财农税第30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
豫财农税第3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11日
鹤壁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房所交契税负担问题的请示》(鹤财农税17号)收悉。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交纳契税。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缴纳契税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其已纳契税,不再退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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