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新政策调整对白酒生产企业的影响
解读国税函380号:白酒消费税新政策调整对白酒生产企业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1日实行的《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380号),对全国的白酒企业和白酒市场产生了巨大的震动。那么,白酒行业从酒税新政中到底看到了什么呢?酒企又该如何解读酒税新政呢?
首先,白酒消费税新政策出台是在白酒生产企业普遍建立销售公司等手段进行避税的情况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对于白酒业的消费税调整,实际上从2001年就开始了。2001年5月1日,我国调整白酒消费税征收办法:在原有消费税征收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当时,此举对大规模生产的低档白酒影响很大。从量征税的意图,是要淘汰过多的低档酒非名牌生产企业,使市场份额逐步向规模大、品牌响的前十几家企业集中。那次税收调整政策,主要是出于产业调整的考虑。
自从这次政策调整后,国内白酒厂家纷纷主动愿意减少产量,实施要价位不要产量的策略。与此同时,由于从这一年起,酒类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一些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都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加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避税。
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制定的《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380号)无疑针对的正是这个避税空间。其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
从行业来看,避税空间由来已久。政策调整后,意味着厂家给销售公司的价格越低,新政策对其利润的影响就越大。这次的调整对中低档白酒厂家来说影响相对轻微,与此同时,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也可能在市场上空出一定的发展空间。
设置消费税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筹集收入,一个是调节消费。
本通知的主要内容是《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的关键在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1、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说明税管机构不但没有制止酒企成立“销售公司”的措施,反而以法规的形式认可了酒企“销售公司”的合法性。上述《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销售公司”的性质:“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销售公司和酒企的“关联性”。如果酒企和销售公司没有关联性,那这样的措施也就没有必要了。规定列举的几种销售单位的形式,也大凡是酒企普遍采用的方式。
上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将酒企供给关联销售公司的价格做了一个宽泛的、灵活性的规定:(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这一规定的用意,显然是从税收的技术层面限制了酒企过分地、无限度地压低供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从而大幅度避税的作法。一方面加强了税收的征管,既照顾了现实情况,又增强了酒税的可控性;另一方面,税管机构还根据酒企的生产规模、品牌实力以及利润情况,灵活性地规定了核定计税价格50%-70%调整幅度。赢利水平高的产品,核定计税价格则高,否则核定计税价格低。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人性化和对酒企的关照。规定最高70%核定计税价格,而不是100%也是从企业实际出发,保证了酒企的赢利水平。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是税管机构以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从酒企的实际情况出发,规范、明确一种新的白酒消费税征管办法,使长期处在半遮半掩状态下的“销售公司”合法化,而酒企也可以运用灵活的办法,科学而智慧地操作,化解新税管办法带来的影响,这样的局面于国、于企、于民是一种双赢或多赢,对于白酒界也是个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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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380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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