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2:00: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5〕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50号
全文有效
2005-02-2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期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税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期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当期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当期全部采暖收入)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其他涉税问题,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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