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58:2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5]6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豫地税函6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豫地税函67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与该制度如有抵触,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执行,并上报省局。省局要求税收管理员制度于今年八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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