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许地税发[2006]307号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许地税发307号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许地税发30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地税机关依法、严格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地税机关执法刚性,营造依法、规范、效能、和谐税收环境的客观需要。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起到诚信纳税的表率作用。
二、掌握政策,规范操作。今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作了较大调整,各级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掌握政策规定,为贯彻执行奠定基础。要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为途径,按照国税办发27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即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所有项目收入,除免税收入外,均要按税法规定代扣税款。相关问题如下:
(一)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每人每月40元、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未列举的项目按税法规定执行。
(二)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6号
文件规定执行。
(三)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号
文件规定执行。
三、严格要求,抓好落实。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级地税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管理,认真负责,落实到位。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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