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52:5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6]2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月19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987号)转发给你们,相关保险公司河南省内的汇总纳税机构名单已由省局下文确定,请各局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加强汇总纳税机构成员企业的监督管理。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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