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48:0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6]第22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第22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第22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4日
省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汇总纳税的请示》(豫地税直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征收管理的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本部及其在郑州市区内的10个支行从2006年10月1日起合并汇总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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