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47:48

[案例]130002302 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案例]130002302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另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53号)规定: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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