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9]第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函第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函第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122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和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专业性很强,各地要提高认识,搞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二、各地要在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负责国际税收管理的部门中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对已设立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地市,由专业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税务证明》管理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地市,由市局指定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市要将负责《税务证明》管理的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名单与2009年1月31日前报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各地要注意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国税局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做好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衔接工作。
四、各地“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统一为:第一行为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63mm×20mm,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为三号。各地按统一要求自行刻制。
五、为便于各地落实好《税务证明》各项工作,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随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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