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24:06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民政厅 豫财办税[2009]17号 河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税17号
河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税1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20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支持我省公益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有关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根据财税160号文件规定,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和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分别向省财政厅、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分别递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材料。
省财政厅、国税局、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资格认定,并发文予以明确。企业或者个人对省内经认可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根据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请于4月30日前,将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河南省民政厅初审。2008年以后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在2008年度民政部门年度检查评定结束后,将文件规定的上述材料报送至河南省民政厅。
3、省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河南省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捐赠企业或个人,根据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4、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根据文件规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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