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第97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新地税发第97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新地税发第9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税收收入的影响,充分运用现有政策挖潜增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新增范围调整工作
200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为提高征管效率,下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缴纳的流转税确定征管范围,此项规定为地税部门增加了新的税源。为用好相关政策,准确界定新增企业所得税归属,市局已下文对基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借助工商部门办证信息按季向基层进行发布。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促进税收增长,各单位在执行中应牢牢把握两点:一是以2008年为基年,原有税源不做调整,要牢牢把握原有所得税企业的管辖权不放松。二是2009年起的新增企业,必须符合(财税1号)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才能按照《通知》确定所得税征管归属。要积极争取新企业的管辖权,办证人员要在对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属于新办企业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的验资报告,计算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比例小于25%的属于新办(新增)企业,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大于或等于25%的不属于新办企业,按照国税发第103号规定执行,以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二、深化长期亏损、低 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管理
为堵塞征管漏洞,我局在08年下发了《加强长期亏损 低 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着力解决企业核算不实,虚假申报问题。从运行情况看,成效良好。目前,随着经济危机影响的逐步蔓延,企业存在效益下滑的现象,但各单位加强长期亏损、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决心和信心不能动摇,仍要将其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6月,各单位要充分利用2008年汇算数据,全面计算辖区内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锁定实际贡献率低于或在行业预警值上下徘徊的企业,组织人员对其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合理分析,做出综合判断,实施区别对待。要在上年治理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核定征收力度,保证核定征收比例超出上年标准,以巩固核定征收成果,确保核定征收税收平稳增长。市局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导考评,按季通报各单位核定征收情况。
三、严格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税款入库
根据新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我局于去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全面落实此项税收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也在适用范围。今年4月底,总局下发《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明确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前期执行口径同文件规定相悖,企业需补缴2008年和2009年1-5月5%的差额税款。因为文件下发较晚,一些企业未来得及重新汇算,为保证执行政策的正确性,各单位在工作中应注意督导核定征收企业及时将前期税款按25%的法定税率进行补缴,确保少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 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34号),对所得税预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通知精神,对企业特别是重点税源企业,按照月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中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按此比例计算,对上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企业,要查明原因,及时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五、强化外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
目前,对外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为强化管理,在总局、省局无最新规定之前,对在我市施工的外地市建筑企业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54号)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即:建筑企业到机构所在城市市区或县(县级市)以外地区施工,依法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其工程项目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对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180天),或者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企业,没有按规定提供该工程项目已纳入所得税申报管理的证明,我市主管税务机关可就地征收所得税。另外,对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地施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征收所得税,加强所得税管理。
六、 加强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
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34号)规定,2008年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均实行备案制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备案资料落实税收优惠。随着总局税收优惠项目管理文件的相继出台,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应设立相应的税收优惠管理台账,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凡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备案事项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责令企业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以避免所得税优惠出现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的发生。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