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第65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新地税发第65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新地税发第6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发票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核定征收工作开展情况,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核定征收作为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我局在房地产、建筑、餐饮等行业推行核定征收办法以来,行业所得税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在充分发挥核定征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核定征收工作存在的局限性,实际工作中甚至出现了个别利润较高的企业利用核定征收降低税负的现象。对此,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为避免 “重核定、轻管理”情况的发生,应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算清缴项目审核,完成所辖企业当年度征收方式认定;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凡会计核算情况变化不大且不改变上年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无需重新报送认定资料,直接按照以前认定结果执行即可,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表作为长年性基础资料保存,在征管资料中备查。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应逐年做好认定结果的统计、登记工作。
2、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核定征收认定工作。对于建筑、餐饮企业,新办当年可按核定方式预征所得税,待次年汇算时对其上年度征收方式进行认定。
3、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在重点审核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的情况下,要注重参考稽查结论、日常管理、企业遵章纳税等情况综合确定。
三、加强特殊行业、企业的核定征收管理
(一)加强特殊情况的核定征收管理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自身核算的会计利润与其实际执行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对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1)若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20%以上,汇算时,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补缴税款;未主动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申报并补缴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2)对于出现上述现象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深入调查原因,区分情况分别处理。若属于特殊原因、一次性原因造成的当年度利润增长,次年可继续维持原应税所得率不变;若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形式好转造成的行业利润率提高,应在次年视情况及时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或调高应税所得率标准。对于由核定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实施纳税稽查,确保各项税款应收尽收。
(3)对于有根据认定企业利用人为调节利润转换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备案后,对该企业暂按上年的征收方式预征所得税,对其当年征收方式的认定,可推迟到第二年汇算时一并进行。
2、实行核定定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上年度自身核算的应纳税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进行对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1)若前者高于后者2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企业进行申报并补缴差额税款,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同时深入企业调查形成差额的原因,确定是属于一次性原因还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好转造成的,根据调查情况做好该企业下年度核定定额工作。
(2)对于确实无法核算(查实)其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方可使用核定定额征收方式。为确保定额合理,应充分将其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职工人数以及耗电量等作为参照指标。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按照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由事前核定改为事后核定,年初不再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年度中间预缴税款时可按照市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对其上年度征收方式进行鉴定,若房地产企业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应将其上年度所得税确定为核定征收。
(三)加强餐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住宿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对餐饮、住宿业核定征收所得税作以下规定:
1、统一应税所得率标准
(1)一般饭店(酒店)、旅店(宾馆)应税所得率调整至11%;
(2)高档饭店(酒店)、旅店(宾馆)应税所得率调整至15%;
(3)市区范围内,高档与一般饭店、宾馆界定标准以上年收入总额是否超出1000(含)万元为限。县(市)可根据辖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合理划分高档、一般饭店标准。
2、加强餐饮业营业收入管理(本条亦适用于营业税收入的确认)
(1)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开票金额和不开票金额并据实进行申报的,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人收入申报真实性的评估检查,凡发现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开票金额、不开票金额或收入申报不实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究纳税人申报不实少缴税款责任,并立即改变计税收入确认办法。
(2)对不能准确核算开票金额和不开票金额的纳税人,采用实际填开发票金额加成一定比例的方法确定收入总额,加成比例不得低于20%。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规模、场地环境、消费对象、举办婚宴等情况,逐户合理确定加成比例。
(3)凡因税务人员不据实调查,确定不开票加成比例,不按要求开展评估检查,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上述餐饮业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征收方式转换中的弥补亏损处理
1、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2、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扣除。
3、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五、加强核定征收后续管理
1、利用行业预警值强化管理。各单位要将行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作为衡量企业是否正常纳税的重要指标,强化核定征收管理。严禁以行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为标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2、规范账务核算管理。对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即使不具备实行规范会计核算条件的,其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亦应使用符合税收规定的正式票据,进行会计核算。对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企业存在税前列支重大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局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3、加大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年度检查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20%,重点检查纳税人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现象,对不合法凭证要追踪来源,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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