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14:40

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 信阳市地税发[2010]第134号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重点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重点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信阳市地税发第134号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重点项目税收管理办法
信阳市地税发第13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重点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的税源监控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混级串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是指凡在本市境内,列入国家或省、市的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名单以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 重点项目税收是指计税项目按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等应税劳务征收的营业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施工企业在我市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依法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征收的印花税;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就地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税收管辖。凡跨县(区)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与市有关部门接洽,再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指定税收管辖。凡应入市级国库的工程项目均由信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统一管理;其他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凡跨县(区)、按比例分预算级次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进行全程监控管理。
第五条 委托代征。对委托发改委、交通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代征的重点项目,必须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发改委、交通局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税源变化的情况,负责做好代征税款的结算,并依法按规定标准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纳税辅导。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进驻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及时上门进行纳税宣传和辅导,发放办理税务登记和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书,书面告知纳税人有关纳税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认真宣传国家税收政策,积极辅导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第七条 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本辖区的重点项目纳税人,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收方式、应纳税项目、应当缴纳(代扣代缴)的税种、税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和标准、纳税期限等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在办理完毕税务登记手续后的十日内,以目录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 税款入库。凡跨县(区)的重点项目所产生的税款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入市级和各县(区)国库。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备案后,市本级由直属局开票入库,县(区)级由各县(区)局开票入库,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入库级次。
第十条 发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种类和要求,税务代开发票要与税款征收凭证相一致。凡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和接受的发票,必须符合税务管理的要求;擅自开具或收受的非法票据,进行偷、逃税款或造成他人偷、逃税款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巡查制度。主管地税机关须建立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责,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的重点工程必须坚持每半月巡查一次,要有巡查记录,了解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对税源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对施工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核算方式、纳税情况进行登记。根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按月对工程完工进度、应纳税款、己纳税款等数据对比分析。针对发现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堵塞征管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为重点项目管理和税源预测提供依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 资料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对重点项目应实行专人管理,实行项目一户式管理的征管资料包括: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重点项目应纳税种鉴定表、建筑施工合同文书(总包、分包)复印件、外地税务机关开具来的“外管证”报验联、工程项目概算书、验工计价单、纳税申报表(扣缴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施工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委托代征协议书等。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进行征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串库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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