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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地税发[2010]156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郑地税发156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郑地税发156号
全文有效
2010.11.2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国际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豫地税发〔201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指导思想
以总局和省、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四一三”的工作思路。以加强对高收入管理为切入点,以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坚持“三具两基一抓手”的工作方法,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现对股权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的源泉控管;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有效应用,实现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的比对、分析;通过部门协作实现外来信息与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纳税人信息的比对、分析、核查、管理等,完善高收入个人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的监控能力。
三、具体措施
(一)摸清税源,加强管理。各单位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调查摸底工作,了解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1.各局要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重点监控范围,特别要将确定的高收入行业、拟上市企业及其他改组改制企业股权转让和分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
2.通过扣缴单位的明细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申报数据的比对,了解高收入人群自行申报情况。
3.对于高收入个人,特别是对自由职业者可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途径,掌握当地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类别、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数额、以及这些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4.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必须纳入重点控管范围。
要了解上述高收入行业中现有企事业单位数量、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支付个人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对象、每个行业中个人收入较高人员类别和收入额、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查找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结合扣缴单位提供的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信息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信息,建立统一的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档案,具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任职单位、任职情况、联系电话、收入额、收入所属项目、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并及时掌握入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收入渠道、收入项目和数额,定期进行汇总、比对、分析。为强化征管提供基础资料,对高收入个人实行重点动态监管。市局将对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作为重点税源管理对象。
(二)进一步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一是以信息化为依托,不断改进网上申报功能。由市局相关部门提出具体需求,信息中心进一步完善具有申报数据查询功能、评估分析功能、分析预警功能的自行申报综合信息平台,结合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库,不断扩大高收入个人建档管理的覆盖面,并实行重点跟踪管理和服务。二是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国税、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1.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协作,争取实现个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的纳税前置,逐步建立股权变更联系制度,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或从郑州市人民政府的企业法人数据库的信息共享获取公司股权变更的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股权转让信息。
2.加强与教委、民政局的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一要加强源泉控管。通过宣传发动、自查补报、重点检查等环节,使办学者在取得办学资格的同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加大征管力度,逐步使私人办学纳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范围中来。二要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对使用从商店购买的复写收据进行严肃查处,从而准确掌握办学机构的应税收入情况,把私人办学单位置于地税机关监控之下。三要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搞好支付个人应税收入办学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对没有扣缴单位和从两处取得收入的个人要加大自行申报宣传力度,对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加强与公安、劳动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一要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商务、外事服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在我市任职服务的外籍人员基本情况;二要加强与文化、体育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境外团体、个人来华演出、比赛、表演审批情况,并通过演出场所、演出公司或经纪人,获取有关演出合同资料,做好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三要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国公司、个人来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作业或建筑工程设计的相关情况;四要加强与教育、科研主管部门的联系,了解来华从事教育、研究人员的基本情况。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制定出台的《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函〔2007〕179号)要求,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必须实行精细化,要按照省局《意见》的要求,逐项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4.加强与国税等相关部门的联系,获取部分高消费人群的信息。一是市局将与国税联系,从车购税处了解近两年来购车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信息。二是从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系统中排查出近两年内购置房产价格在1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信息。将这两类高消费人群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人员当比对、分析,启用督办单制度,向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督办通知,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查办任务。
(四)突出重点,强化项目管理。
1.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各单位要紧紧抓住代扣代缴这一环节,全面清查本地区的上市、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集资单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红派息(含具有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及征税情况,要深入分析企业“投资收益”、“利润分配”等科目核算内容,收集个人借款、职工集资利息发放及“利股红”分配情况等资料,密切关注盈余公积、除溢价发行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申报相关税款。要严格按照省局《意见》的具体要求,逐项落实,管理到位。
2.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房屋转让、个人拍卖所得的征收管理。涉及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单位,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作,重点抓好股权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要充分利用获得的股权转让信息,加强对股权受让方的费用支出核对工作。要按照省局《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财产转让所得管理。
3.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1)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辖企业进行劳务报酬征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补征管漏洞,对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实行重点监管。(2)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管理。一是建立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定期比对制度,税源管理人员要定期下户检查管辖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根据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评估,排查疑点,堵漏增收。二是积极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建立比对数据分析机制,做好比对数据的整理、比对、分析工作。三是建立信息互递制度。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采取“信息互递、全面排查、重点核实、信息化比对”措施,就传递比对信息的内容、方式、时间进行及时沟通,确保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管理工作真正扎实、有效开展。
4.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建账建制的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原审批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2010年度起一律改为查账征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趋明显,因此,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把加强高收入征管当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突破口,带动整个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
按照市局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如下内容:一是分析本地区实际,找准工作着力点和突破口,提出带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与办法;二是细化工作任务,将目标分解落实到科所和管理员,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奖惩,确保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11月26日前,各单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三)创新宣传手段,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着力解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举措。在现阶段,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意义重大。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加强内外部的宣传辅导,通过外部网站、宣传栏、税企互动信箱、“税收宣传月”等多种场所、多种渠道发布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提高高收入者的纳税意识,市局将在《郑州晚报》上刊登有关公告,以取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配合,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的氛围,使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落到实处。
(四)优化纳税服务,注重征收实效。
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依法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在管理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积极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五)重视纳税评估,加强日常管理。
税收管理人员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交由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各局要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
(六)搞好专项稽查,提高税法遵从度。
稽查部门要将本《意见》中确定的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纳入到全市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之中。同时,要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要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地税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稽查部门要向税政部门及时通报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1-2起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2010年12月22日前,由税政部门负责报市局所得税处
(七)及时关注进度,作好宣传报导。
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单位进行巡视,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工作有效开展。希望各单位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写出信息,报导各项工作的进度和采取的措施,市局将对工作进展情况和宣传报道情况予以通报。
(八)量化工作项目,加强目标考核。
各单位要根据市局要求将任务分解至管理所责任到人,并加强目标考核,按照“三具两基一抓手”的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管理经验,市局亦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对工作成绩突出和有创新措施的单位,市局将利用工作通报、组织现场会等形式在全系统内做广泛宣传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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