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 信市地税发[2010]第182号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信市地税发第182号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信市地税发第18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2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21号),结合信阳市建筑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征收方式的鉴定
1、在信阳市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企业所得税征收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
2、对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利润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当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并报市局所得税科备案。
3、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对需要退税(抵补)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和评估所有相关地方税费后,多退少补。对评估中发现有疑点或涉税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根据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多退少补。
4、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文件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根据当期取得的工程收入和其它收入,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月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减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
6、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强对所辖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7、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6月底前。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当年征收方式认定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预缴所得税,待当年征收方式认定后再按认定后的结果执行。
(二)应税收入确认
1、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应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应税收入的,可以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应税收入。
3、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确认应税收入;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收入确认应税收入,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三)预缴(征)率管理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30号)第八条的规定,信阳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建筑企业,其应税所得率统一暂按8%执行,征收率为2%(应税所得率8%×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根据信阳市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及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有关单位,一律暂按1.5%的预征率或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时进行清缴,多退少补。
(四)纳税地点
1、信阳市所属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应税劳务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2、省内建筑企业到信阳市施工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在施工地的应税所得,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征收。
(1)依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提供与所建项目相符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3)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并提供查帐征收认定证明;
对未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征企业所得税。
3、信阳市范围内跨县(区)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在施工地的应税所得,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查帐征收方式,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查账征收鉴定表;
(2)依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中标通知书;
(4)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所在地或企业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一律不得对其实行按一定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但对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做好项目登记,加强跟踪管理。有关“外经证”的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对市直属局所管辖的建筑企业在信阳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以及县(区)内建筑业跨乡镇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凭主管税务机关出示的“××项目工程已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证明”(一式两份),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否则,在工程所在地缴纳。
“证明”的内容和管理比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执行。
7、对属于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到信阳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依照国家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分支机构应按照总机构计算的预缴分摊比例在项目所在地按月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证明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即:无法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到期仍不能提供的,一律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对建筑工程实行项目经理承包经营或挂靠经营,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或挂靠人个人所有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或征收率为1.5%。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时进行清缴,多退少补。
(二)对于按规定程序申请到税务机关开据建筑业发票的各类个人,统一按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有关事项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要严格执行 “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擅自改变预征率造成漏征和少征税款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遇政策变化,按上级税务部门变化后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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