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 信阳市地税发[2010]第183号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地税发第183号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地税发第18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2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信阳市房地产企业的管理,确保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结合信阳市房地产企业开发情况,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阳市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统一按照2.5%的预缴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阳市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等项目取得预售收入,统一按照0.75%的预缴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九条(二)款的有关规定,不得事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申报均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下称A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实按照本月申报的各类收入和适用的预缴率,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栏次填报本月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六、对按照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终实行汇算清缴,对需要退税(抵补)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和评估后确认,对发现有疑点或涉税违法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根据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多退少补。
七、各县(区)、直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申报的事前辅导和事后审核工作,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预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依照(国税函发593号)文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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