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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商地税发[2010]第103号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票种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票种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地税发第103号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票种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地税发第10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稽查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局:
现将《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票种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票种核定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4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发36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版普通发票样本及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豫地税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如下发票票种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是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7月1日后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
第二条 本办法发票票种核定原则是“稳步推进机具开票、严格控制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规范企业衔头发票”。
第二章 票种核定
第三条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目前认定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机打发票的,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字轨:(10010);否则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字轨:10020)。
第四条 建筑安装业务:对帐制健全、各税种纳税记录良好,发票管理规范且能按规定开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报市局批准后,可以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字轨号:10050);否则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字轨号:10060)。
第五条 销售不动产业务:对帐制健全、各税种纳税记录良好,发票管理规范且能按规定开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报市局批准后,可以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字轨号:10070);否则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字轨号:10080)。
第六条 客运业务:对公路、水路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字轨号:10030)。
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机打发票者,经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字轨号:30010-30040)。
第七条 出租车业务:各出租车公司所属出租车应使用《河南省出租车机打发票》(字轨号:10040)
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机打发票者,经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字轨号:30050-30110)。
第八条 路桥通行费业务:路桥收费纳税人统一使用《河南省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机打发票者,经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字轨号:10090)。
第九条 民办医疗机构收费业务:民办医疗机构无论其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按其业务不同分别使用《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机打发票者,经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字轨号:10100)和《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字轨号:10110)。
第十条 装卸搬运、运输服务、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包括代理、中介、旅店、饮食、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其他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业务:对帐制健全并能准确核算盈亏、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住所、各税种纳税记录良好,发票管理规范且能按规定开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字轨号:10120);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字轨号:10130)。否则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使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字轨:30190-30250)。
第三章 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稳步推行机打发票。对经营额较大,帐制健全,或通过计算机实施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引导其使用机打发票。
机打发票使用于开具金额很大,开具发票频率较高,帐制健全的重点行业的纳税人。
纳税人如需使用机打发票的,报经县区局批准后限量供应。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手工发票。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逐步缩小手工发票的使用直至取消。
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单张开具金额较大(1万元以下),开具发票频率较高,帐制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较高,能够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准确计算其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纳税人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手工票的,报经市局发票管理局审核后限量供应。
第十三条 合理使用定额发票。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定额发票。
第十四条 对帐制健全、各税种纳税记录良好、发票管理规范且能按规定开具、用票量较大的纳税人每次领票不得超过三个月的使用量;其他纳税户每次领购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五条 规范衔头发票。原有企业衔头发票将全部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如通用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用票企业报县市区局签署意见,市局发票局核实后再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印制衔头发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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