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11:54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2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停歇业户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停歇业户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停歇业户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0日
为加强对停歇业户的管理,杜绝虚假停歇业现象,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制订了《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停歇业户管理暂行制度》,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停歇业户管理暂行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停歇业户的管理,杜绝虚假停歇业现象,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停歇业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发生灾害、停产、搬迁、整顿、维修或季节性等原因,暂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歇业理由、停歇业期限、停歇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等资料后,对纳税人的停歇业申请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项目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停歇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办理停歇业的理由。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人停歇业的真实性进行跟踪管理,实地核查纳税人是否停歇业。核查过程中要填写核查记录,结束后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或岗位,及时补录、更新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对停歇户实行“二级管理、三级巡查”的管理制度,二级管理即税收管理员、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是停歇业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税务所(分局)、县区级税务机关均有责任对停歇业户进行巡查。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停歇业户应及时进行巡查,实地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二次,每次巡查面达到100%,并将每次巡查情况填入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
第八条 在税收管理员巡查的基础上,县级地税机关应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停歇业户进行巡查核实。如发现假报、虚报停歇业情况,应追究税收管理员乃至税务所(分局)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半月在办税服务场所或网站上公示一次纳税人停歇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对查出的虚假停歇业户,应当于调查核实结束后次日在办税服务场所或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对纳税人虚假停歇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除补缴应纳税款,还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将纳税人停歇业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濮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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