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11:48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4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偏远税源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偏远税源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4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偏远税源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偏远地区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税收服务,实现税收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制订了《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偏远税源管理暂行制度》,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偏远税源管理暂行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偏远地区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税收服务,实现税收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偏远税源是指不设所乡镇的税源及其他距地税中心所较远,交通不便的税源。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普遍登记的原则,为偏远地区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做好变更、停复业、非正常户认定、注销等情况的日常户籍管理,实行动态监控。
第四条 各县(区)局要积极整合资源,落实区域管理责任制,对偏远地区纳税人实行划片分类管理,按照《税收管理员巡查核查制度》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巡查清理,防止漏征漏管。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偏远税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和审批。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针对偏远税源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开展办税服务,及时受理偏远税源纳税人依法提出的涉税事项,并按规定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偏远地区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积极发挥信息化的作用,依托电子网络,可以推行网上申报、批量代扣等多元化申报方式。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一般为半年。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简并征期结束后的第一个例征期。
第九条 县乡两级税务机关要构建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县(区)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供应偏远地区纳税人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并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在认真分析、统计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合理核定和调整定额。
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偏远税源的日常巡查要求达到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要求的巡查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濮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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