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豫洛地税发[2011]第72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洛地税发第72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洛地税发第7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市局110联动服务终端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的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事项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3月份、4月份呈现出直线上升趋势,集中反映出我市部分辖区纳税户存在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使用假发票”、“使用过期发票”和“没有发票”等违法违规现象,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部分主管地税机关和管理人员思想上不够重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创优工作的开展,影响到我市地税部门在广大市民心中的形象。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已成为当前地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全市“环境创优年”的具体要求和地税发票管理现状,对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发票是市场交易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载体,反映了企业、公民等市场主体间交易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等赖以记录经营活动的原始法律凭据,是国家税收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必须开具发票。这是税法的规定,是纳税人依法应尽的义务,不开、少开、漏开、虚开、多开发票都应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地税部门作为地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既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也是加强经济监督的需要,对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诉求办理周通报制度。根据目前地税发票管理现状,为提高对发票管理问题的处理质量和效率,市局将建立和完善发票诉求办理一周一报制度。对市局110联动服务终端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的有关发票管理、举报、投诉、控告等问题,市局纳税服务科当日受理后在转办被投诉纳税人管理局的同时,向市发票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由市发票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查明原因,并将各管理局调查处理结果每周汇总后上报市局纳税服务科,由市局纳税服务科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本周受理发票举报、投诉的情况及各单位调查处理结果。
三、启动发票管理工作问责制度。对于市局12366和110联动受理、转办的各类发票举报、投诉案件,对税收管理员所辖用票纳税户被举报、投诉的,第一次的经查实后将通报批评被举报、投诉用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第二次严格按照《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环境创优工作行政效能问责若干办法》第十三条:“对上级交办、110联动热线及12366转办、纳税人举报、网络舆情反映、纳税人或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控告事项,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对上述投诉、举报、控告事项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的规定执行。对各单位辖区一个月内出现用票纳税户被举报、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向市局写出书面检查并严格按照《环境创优工作行政效能问责若干办法》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的管理与监督。为加强对发票使用环节的管理,各单位要统一制作发票宣传标识牌,内容包括索票权利、兑奖方式、12366咨询电话和本单位受理举报电话等信息,放置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收银处,切实加大对发票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对受理的各类发票举报、投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出现的发票管理问题及矛盾要及时化解。
五、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召开一次分行业、分区域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参加的纳税人发票知识普法、宣传会议,深刻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积极贯彻落实发票管理有关要求。并利用政策讲座、办税场所宣传、网络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发票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发票知识的了解,从源头上控制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开展对所有用票户的清理、清查工作。为加强对发票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对所有用票户的清理、清查工作,全面清查地税各行业用票纳税人情况、用票数量,规范用票行为,查补漏缴税款,完善防范措施,确保依法管理。此次清查要特别注意规范停车场发票的管理,要主动与辖区交警部门联系协调,协助各停车管理公司尽快办证、用票。同时,对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人所领用的发票要认真核查其使用情况及去向。
七、完善发票管理有关措施。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征管工作,把发票的日常检查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强化发票的日常检查,做到经常化、多样化。对日常管理、税源巡查、检查或受理举报发现的用票纳税户以各种借口不开具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没有发票或使用假发票等情况,第一次以批评教育为主,第二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对涉及偷漏税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直接移送公安部门。
八、各单位要按照规定根据用票纳税人的行业性质、经营情况、用票情况等及时为用票纳税人提供必需的发票,以满足消费者合理使用发票的需要。因定税偏低造成发票使用不足的,要及时提高定额;对超额领票纳税人,对当月领取发票金额超过其定额的纳入监控范围,由税收管理员重点关注其经营、发票领购情况,根据征管规程要求及时调整定额。
九、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从程序上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防止内部出现漏洞,留下隐患,违反制度的要追究工作责任,使发票管理的各环节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要增强主管机关和人员的管理责任意识,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以上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对要求报送的《领用发票纳税人名单一览表》请于5月20日前上报市局发票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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