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政[2011]4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重点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税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重点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税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4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重点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税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4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结合实际,现就加强重点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纳入市深化项目建设年活动指挥部管理,2010年以后开工及延续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在保证县(市、区)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利益的前提下,从开工之日起实现的所有地方税收,年终按1/3上解市级财政。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三政9号印发)确定的旧城改造范围,明确城市规划区内,在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占用土地上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实现的所有地方税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作为市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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