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08:55

河南省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商地税发[2011]第92号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个体工商户自觉申报纳税严禁税收管理员上门收取现金税款的通知

河南省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个体工商户自觉申报纳税严禁税收管理员上门收取现金税款的通知
商地税发第92号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个体工商户自觉申报纳税严禁税收管理员上门收取现金税款的通知
商地税发第9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有效预防执法风险。针对我市地税系统在个体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税收管理员上门收取现金,回单位补开税票等不规范管理行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固定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自觉填写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主动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税款或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行实时扣款。对不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二、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行由纳税人携带核定(调整)税额通知书,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或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行批量扣款。
实行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基本要求,不仅可以减少税收成本,而且可以充分调动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的能动作用,是尊重纳税人、保证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引导,特别是一线税源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征期提醒和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对不能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税收管理员一律停止直接上门收取现金税款。如再发生上门收取现金行为,对当事税收管理员按违纪论处,由征管部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对其主管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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