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08:1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的通知
ZJSP13—2011—0022
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
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21号
各有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属各监狱、劳教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规范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6号)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2号),结合我省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专门的职务序列,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决策。这次警员职务套改,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与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人民警察的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忠实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套改工作的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成立浙江省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相关市也要相应成立套改工作机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套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傅七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
俞世裕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副组长:傅炳南省公务员局副局长
朱晓晔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
成员:倪建海省公务员局综合处处长
许可才省司法厅警务人事处处长
顾金法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胡海珊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省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综合处,倪建海任办公室主任,许可才、顾金法、胡海珊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省公务员局和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正确把握《实施办法》中的政策规定,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大力宣传《实施办法》,加强业务培训,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正确了解、掌握套改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套改工作顺利完成。
套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务员局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规范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6号)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人社部发〔2011〕82号),结合我省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激发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活力,加强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为推动监狱劳教(戒毒)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三、实施范围
省级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以及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执法勤务机构。
四、套改条件
(一)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二)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三)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四)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五)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六)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1年7月31日。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相关市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实施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套改由监狱、劳教单位政工部门提出套改建议名单,报同级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套改到上一级职务的人员,应在审核、审批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
(三)公布套改职务。警员职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所在监狱劳教机关发文公布。
(四)实施工资套改。职务确定后,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64号)规定进行工资套改。
六、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少数确因工作需要,需交流到执法勤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内设机构或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以外的,由接收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拟任职务,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
(二)本次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套改工作定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省、市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解决和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主题词:公务员职务套改办法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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