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漯地税发[2011]第135号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地方税务局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地税发第135号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地税发第13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6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及信息交换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36号)文件规定,结合新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要求,特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的开具和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外管证》的开具
县(市)区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管证》的管理机关(以下“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县(市)区级以上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开具。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出漯河境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在开具《外管证》时,必须在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上以局为单位、系统自动编号打印;《外管证》不得手工开具,特殊情况下确需手工开具《外管证》的,必须经各县区局主管局长签字批准,到县、区分局征管科备案,并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登记。我市境内纳税人在本市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只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登记,不再另外开具纸质《外管证》。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管证》到期后要及时做好核销工作,对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督促办理。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已满,但外出经营活动仍未结束,需要续开《外管证》的,可以到开具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通过变更原《外管证》的劳务期间和有效期完成续开。续开时,《外管证》的文书号不变。
二、《外管证》的报验
已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在我市辖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在办理项目登记、发票代开申请等涉税事项环节将《外管证》信息录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开具《外管证》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到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敦促其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外管证》,《外管证》开具之后方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省外建筑安装行业和市外其他行业纳税人到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开具《外管证》的,视同无《外管证》管理。
三、税款征收
我市辖区内纳税人出市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属建筑安装企业的向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合同金额预缴1%企业所得税,项目终结后,在办理《外管证》核销环节,根据项目实际结算金额,按照2%的比例补缴(退)企业所得税;属其他经营企业的暂不向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外出生产经营活动终结后,在办理《外管证》核销环节,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结算金额,属按应税所得率和以票控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我市规定的所得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属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市辖区内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本市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不向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既定所得率随营业税一并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缴纳;我市其他行业开具有《外管证》的纳税人在漯河境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企业所得税有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负责征收管理。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税征管范围按漯地税发79号文件《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有关精神执行;省内外地市纳税人到漯河辖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开具有《外管证》的,企业所得税向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等税收在经营所在地缴纳;省外建筑安装企业到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市局2010年7月23日下发的《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附后)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土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园艺局、公路局等六部门的建设施工项目税收管理按照漯政办49号文件《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办理。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执行。
四、有关要求
税务人员在办理《外管证》手续和为外来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按照既定税收管理权限范围,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纳税人予以纠正。在进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时要确保内容真实、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凡因把关不严造成录入信息不实或数据录入错误造成税款流失或其它情形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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