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8 11:06:08

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豫洛地税函[2011]第129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联合管控土地税收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联合管控土地税收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第129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联合管控土地税收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第12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及洛龙区、吉利区国土资源局:
为强化土地税收征管,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4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117号)精神,强化土地税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税收管理,实行联合管控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加强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土地税收实行联合管控,加大对土地税收的管控力度。
二、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一)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内容
1.国土资源部门交换的信息包括:
(1)土地权属登记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使用权人名称、土地坐落、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土地面积、使用权类型。
(2)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土地出让和转让双方的名称、机构代码证号、土地坐落、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使用权类型、交易日期、交易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号、联系电话。
2、地税部门交换的信息为:根据转让土地的纳税人征免税情况,开具完税、免税证明或税收管理证明,由纳税人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手续时提交给国土资源部门。
地税部门征收窗口受理纳税人资料后,要认真对该块土地涉及的各项地方税收进行审核。凡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出具免税证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全额征收各项税款后,并出具完税证明。因涉及重大项目等暂时无法出具完税(免税)证明的,可以先出具税收管理证明。
(二)信息交换与共享流程
1.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各有关信息传递到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在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时,开具完税、免税证明或税收管理证明传递给国土资源部门。
2、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申请人资料后,要认真审核其纳税情况。对按照规定提供完税(免税)证明或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人,才给予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具体征收税种及证明资料件附件)
(三)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方式
信息交换方式本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信息交换过程中,根据各部门实际,逐步改进提高信息交换手段和效率、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获得的相关地籍、地价、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土地税收的联合管控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土地税收联合管控工作。地税部门要加大土地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开展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每年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年末由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列入次年工作经费预算,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税发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安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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