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19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市城区零星税源集中代开发票有关问题通知》的公告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市城区零星税源集中代开发票有关问题通知》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9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市城区零星税源集中代开发票有关问题通知》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1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零星税源发票代开管理工作,更好服务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濮阳市地税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市城区零星税源集中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征管,规范零星税源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市城区内对零星税源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代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代开发票的目的和范围
集中代开发票的目的:一是便于对零星税源实行统一税收政策、统一管理;二是对零星税源税款集中征收,防止少征或漏征税款现象的发生;三是强化代开发票资料的管理,防止提供资料不全、手续不规范等现象。
集中代开发票的范围:对市城区内的零星税源集中代开发票。零星税源的范围包括:发生应税义务、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及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下同)的纳税人。具体代开(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外):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普通发票(即从事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发票,下同)。
二、窗口设置
市城区设两个发票管理服务窗口,分别设在开发区局办税服务厅、华龙区局办税服务厅。
三、发票代开
发票管理服务窗口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所附资料认真审核,根据有关规定足额征收相应税费并向纳税人代开发票。对发生应税义务、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及持有外管证未进行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实行一窗式管理。
(一)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已经到税务管理机关报验登记的,税务管理机关对其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及所附资料逐项审核,资料齐全的,在《代开发票统一申请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和《代开发票统一申请表》(一式两份)到发票管理服务窗口代开发票。
(二)发生应税义务、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和持有外管证未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发票管理服务窗口代开发票,填写《代开发票统一申请表》,窗口人员对其资料逐项审核。
(三)税款征收
发票管理服务窗口根据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按规定足额征收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城市市区或县以外地区施工,依法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其工程项目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或者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四)对于手续齐全、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窗口人员在《代开发票统一申请表》最下面经办人处签字并代开发票,在代开的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发票号码并加盖“发票已代开”印章。同时将《代开发票统一申请表》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由发票管理服务窗口留存。发票填开后,发票联和记账联返给纳税人,发票联加盖“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六)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1、代开建筑业发票
(1)《代开发票统一申请表》;
(2)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
(4)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2、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1)《代开发票统一申请表》;
(2)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3、代开普通发票
(1)《代开发票统一申请表》;
(2)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代开普通发票金额每次不足二千元(含二千元)的单位和个人,只需要提供《代开发票统一申请表》、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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