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豫洛地税函[2011]第148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第148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第14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2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挖掘税源潜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洛综治委33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台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实施方案,制定详细计划和日程表,认真落实《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以强化管理为突破口,针对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范围和管理的责任人,夯实征管基础,切实把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抓深、抓细。
二、搞好协作,加强出租房屋税源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要结合当地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状况,根据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对出租的居民住房,要积极与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县区乡镇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这些单位熟悉情况、联系广泛的特点,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二是对出租的沿街商铺、写字楼等商业用房,通过摸底调查,核对纳税人“四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身份证)等措施建立健全商业出租房屋税收的税源登记档案,建立房屋出租税源台账,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建立和完善税源信息的传递机制,利用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房地产项目登记,将辖区各楼盘近期详细情况按照区域统一传递给房屋坐落地税务所,各税务所在接到信息后可以按照提供的购房人基础准确找到纳税人,跟踪掌握各楼盘的商业、门面出租等房屋的税源情况,重点查找漏征漏管户并核实其出租房屋的面积和租金情况。同时加强和房管和公安等单位的外部信息交换,利用房管和公安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掌握房屋中介登记房屋出租的第一手信息。
三、强化征管措施,力求税款应收尽收。一是如果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承租人提供的出租人住址、电话等信息无法找到出租人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由承租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房产税。二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凡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相符的,可视为其自用房产;对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一律按出租房屋征税。三是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可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分区域确定房屋出租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以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
四、完善社会联动机制,调动协护税组织的积极性。各单位应加强同公安、城管、房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房屋出租的动态情况,实现对出租房屋情况的信息共享,互通情况,共同做好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
五、加大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税务检查和管理力量,集中时间,对企事业单位、城中村及商业集中区的临街商铺、写字楼、商用楼房屋租赁情况进行集中排查,对漏管户督促登记办证,对有偷、逃税款行为的纳税人要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个人要求将其合同、协议到辖区税务所进行备案。各单位要通过检查,打击偷逃税的违法行为,增加税收收入,改善治税环境;通过检查摸清房屋出租税源底数,健全房屋租赁税源档案,强化源泉控管。同时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偷逃避税的手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征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刚性,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六、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多种形式宣传相关税收政策,使房屋租赁双方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与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各单位亦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代征,方便纳税人缴纳房屋出租的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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