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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豫洛地税函[2012]第76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第76号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第76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地税房屋租赁行业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全市地税税收及时足额应收尽收,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房屋租赁行业税收管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登记备案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房屋租赁业的税收管理。凡有房屋租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发生房屋出租行为之日起30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座落地点、房屋面积以及房屋出租的收入和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如承租人、租房面积、租金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房屋租赁业应纳税收由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为有效加强税收控管,各单位应加强同公安、城管、房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房屋出租的动态情况,实现对出租房屋情况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委托上述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代征。
三、加强租赁税源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房屋租赁税源信息的管理,逐街、逐巷、逐村、逐户认真采集、登记税源信息,并根据房屋编号建立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单位可将租赁登记信息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完善登记台账。各单位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业务的日常巡查、加强对代征单位业务检查和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税源管理台账,普遍登记,足额缴税。
四、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人,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五、强化征收方式管理。对纳税人房屋租赁行为应纳的地方税收,各单位根据纳税人或委托代征方的财务核算状况,可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和能正确反映房屋租金收入的纳税人,采取查帐征收。
(二)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租赁业分路段核定租金标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该标准核定其租金。
1.拒不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的;
2.房屋租赁合同议定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各单位可根据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本设施、环境卫生等区位条件,参照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等级,划分私房出租的地段等级,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屋租金收入核定征收标准。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可参照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进行评估制定,并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六、加强税源信息管理。为实现源泉控管,各单位应主动从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出取得所销售的房屋的信息,主要包括购房人购房房号、销售价格、面积、购房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等。对使用所购房屋进行出租的纳税人,各单位要积极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对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企业和个人,各单位要将其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对租赁期间发生租赁信息变更的,要及时补充备案,加强监管。
七、加强租赁发票管理。房屋出租人在向房屋承租人收取房租时,应向房屋承租人开具合法发票,房屋承租人在支付房屋租金时,应向房屋出租人索取合法发票。对未按照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现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政府支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协作,以全市近期组织的税源清查工作为契机,借力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争通过税源清查活动的开展,有效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向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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