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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政文〔2012〕13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文〔2012〕13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文〔2012〕131号
现行有效
2012.09.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明确了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的根本性变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要大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激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能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开拓进取,自主创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再立新功。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优秀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事迹,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二、突出重点,做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要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2〕58号)的要求,妥善做好政策性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重点安置好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及烈士子女退役士兵。继续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时间较长、对国防贡献较大,对安置的期望值较高,必须妥善安置好。民政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把安置任务和落实责任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工勤岗位,专门用于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的,应分别按照招录人数的5%、10%、15%,专门招录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增编的企事业单位,应预留一定数量岗位接收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人手续,向原毕业高校申请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由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退役士兵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且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也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对符合总参谋部规定提前或推迟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对经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各县(市)、区应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最长不低于6个月、转业士官3个月的待安置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凡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原单位应安排退役士兵复工复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统筹协调,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精神,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新政〔2011〕24号)的要求,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确保退役士兵及其家属百分之百知晓政策。通过认真组织报名,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百分之百能参加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通过利用现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人才交流活动,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力争培训1人,就业1人。
做好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扶持就业工作。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要优先照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按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在已领取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补助金的基础上,补齐不足部分;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一次性退役金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深化改革,做好改革前后安置政策的衔接和安置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条例实施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对选择按照老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兵,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其自谋职业。要发扬以往安置工作实践中的成功做法,注意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要强化政府安置计划的落实,对单位需要,退役士兵又愿意去,而安置计划下达少或没有安排进安置计划的单位,可不受计划指标限制,安置部门要协调做好安置。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在安置计划下达1个月内,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有偿转移安置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少接1人,向当地政府交纳10万元有偿转移安置金。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异地找到工作单位,该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经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易地安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有工作能力的伤病残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要切实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的,要依据安置法规、政策,坚决纠正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通过挖掘安置潜力、督促落实岗位、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加强安置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五、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建立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投入,县(市)、区财政要将安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予以处罚;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和单位,不得评选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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