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历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历届]101号
本帖最后由 蛋挞 于 2020-7-16 12:08 编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历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历届]10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历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历届﹞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历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历届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时间 从历届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月每人增加83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止历届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于本次养老金调整工作时间紧迫、工作繁杂、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在4月底之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5月20日之前,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 附件:(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历届3月30 日 了解完历届的具体情况,下面跟着小编看看关于做好历届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供参考。 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历届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历届)1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历届〕7号)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历届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历届1月1日起,为历届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正常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1、普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96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72元。 (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⑴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特调基本养老金 (1)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止历届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在普调和特调第⑴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2065元的,一律调整到2065元。 (二)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历届12月31日前纳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7元。 另外,截止历届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历届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注重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职)人员的亲切关怀。由于这次调待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3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 同时,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待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待工作平稳进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4月20日之前,将调待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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