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 巩政[2008]22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铝粘土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铝粘土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巩政22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铝粘土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巩政2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5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铝粘土矿产品市场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和税费征收秩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及我市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实行铝粘土矿产品原产地调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铝粘土产品包括:铝土矿、各类耐火粘土(含研磨级)生料、熟料以及加工而成的骨料、粉料、浇注料、耐火集料等涉铝产品。
二、凡在我市经销、收购铝粘土矿产品,必须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冶金矿山”窗口申领“河南省铝粘土矿产品原产地调运单”。实行“按期申报需矿量,合理核定供矿量,准确计量发运量,严格核实入厂量及一车一单,车车计量,单随车走,以单完税(费),验单放行”的调运单制度。
三、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经销商在我市收购的铝土矿,其资源税(20元/吨)、部分资源补偿费(暂定2元/吨)、市场交易费(3元/吨)等相关税费一律委托中铝矿业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并于代扣后次月10日前由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负责核查结缴市财政铝粘土税费专用帐户。其他非委托代扣单位铝粘土矿产品税费的缴纳,按照以上标准,在申领调运单时按核定的供矿量直接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缴纳。
四、调运单由申领人在运输铝粘土矿产品时自己填写,并将“供矿单位联”交矿产品销售单位或由供应商留存,作为结算货款的合法凭证;“矿产品所在镇留存联”交资源所在镇监管点,作为市财政向该镇划分资源税的依据;“运矿车辆备查联”经矿产品原产地监管点加盖查验章后随车携带,以便其他监管点和执法大队检查通过;“需矿企业联”交用矿单位,作为该企业核算产品成本的依据;“巩义市场办留存联”待调运单用完后由原申领人上交市行政审批中心“冶金矿山”窗口,予以注销。
五、有铝粘土资源的镇应在矿区出入口和矿产品集散地设立监管点,对铝粘土矿产品运输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凡没有调运单的铝粘土矿产品,一律不得下山,不准出境,不准上站运输。
六、通过火车向外发运铝粘土矿产品(含耐火集料),必须在巩义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火车站办事处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出境证明,否则,铁路部门不予办理承运手续。
七、巩义市铝粘土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缴联合执法大队,昼夜值班,进行定点稽查或流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无单偷运、无证经营、黑市交易、偷税漏税等破坏铝粘土矿产品市场秩序和税费征收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所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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