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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有新规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27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总局明确,2020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时间,在纳税申报期内自行选择。因此,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时间有新规,有重大变化,纳税人需注意。现将有关情况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滴,国家财税管理部门发布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也可以不选择减免税优惠。
既然有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为什么选择不享受减免优惠呢?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产业链上下游来说,其税额可以环环抵扣,真正缴纳增值税的是终端消费者,中间环节的纳税人不是税款的最终承担者。
如果中间环节的某个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开具普票,则下游企业取得发票,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就承担了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企业减免的增值税,不仅多缴纳增值税,还要多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下游企业税负增加。下游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势必要求上游企业选择放弃减免税优惠,否则,生意都没得做了。
因此,国家出台了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也给企业选择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权利。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实际就限制了一般纳税人选择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起始时间。
此类政策还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然而,2020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文件,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的起始时间。原文规定如下: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9号公告”配套解读进一步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
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实务中,一般纳税人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的起始时间,纳税申报期内可登陆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收减免】--【放弃减免税申请】模块,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
案例:四川A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住宿和餐饮服务。
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生活服务”中的“旅游娱乐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A公司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A公司2020年6月1日起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思考:四川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能否自行决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起始时间?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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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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