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50:1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4-23
各相关单位:
在国税总局和省局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营业税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70号)仍有效,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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