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政府 德政发[2013]29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政府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发29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发29号
全文有效
2013年6月2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德清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5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在我县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业强县”战略,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合理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争取到2015年,全县规上亩均工业产值和亩产税收分别达到300万元以上和12万元以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取得明显成效,累计盘活存量和低效提升不少于3000亩;列入重点整改低效用地完成整改率达到90%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
以德清县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为试点对象。
(二)行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现状,划分为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其他四大行业。
试点范围和试点行业由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确定。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
(三)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调整
根据我县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征收范围划分为四级,具体范围及税额标准为:
第一级:武康镇主城区、德清经济开发区、武康镇工业园区、科技新城,适用税额10元/平方米;
第二级:乾元镇主城区、临杭工业区、新市镇主城区、德清工业园,适用税额8元/平方米;
第三级:除第一、第二级以外的镇区,适用税额6元/平方米;
第四级:三合乡工矿区、筏头乡工矿区,适用税额4元/平方米。
(四)考核方法
根据企业亩产税收贡献的大小,综合考虑产业导向、能耗、排污、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亩产税收指标=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占地亩数。
“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是指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企业缴纳入库的国地税税收合计数,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
“占地亩数”是指企业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上一年度实际占用的以亩计量的年均占地面积。经县经信委批准的规上企业技改项目新增土地(占地20亩以上)自取得之日起3年内不计入该企业计算亩产税收的占地面积。
税额与实际占用面积之间必须符合配比的原则。
(五)减免方案
自开展试点年度起,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的企业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除外),对上述企业均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分类分档减免办法
分行业、分户计算企业“亩产税收”情况,并按照行业平均值分档确定减免幅度。
(1)激励类企业,给予当年度全额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激励,增强其竞争力。
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400%(含)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
(2)提升类企业,给予当年度适当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鼓励,培育其发展壮大。
①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未达到400%的,给予70%的减免优惠;
②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含)以上、未达到200%的,给予60%的减免优惠;
③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以上、未达到150%的,或低于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的企业,但符合产业导向、所在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给予40%的减免优惠。
(3)一般类企业(低于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的企业),原则上不给予减免,通过增加税收负担倒逼其增加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比或让出土地,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下列情况除外:
①制造业企业亩产税收高于上年末行业平均值50%,或位于小行业前2/3(含)的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增量部分50%的减免优惠;
②新办企业(占地30亩以上)自取得土地之日起3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增量部分100%的减免优惠;
③经县经信委批准的规上企业技改项目新增土地(占地20亩以上)自取得之日起3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增量部分100%的减免优惠。
2.其他规定
(1)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企业暂不给予减免照顾。
(2)垄断及限制类行业不列入减免范围,包括电力、烟草、石油、金融、保险、电信、房地产、建筑、采掘等行业。
(3)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闲置土地的,或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②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③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排放指标的;
④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能耗指标的;
⑤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4)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六)工作职责
县发改委、经信委按年度提供发展前景较好并符合产业导向、战略性新兴企业清册和政策依据,批准的规上企业技改项目清册,及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能耗指标的企业清册。
县国土资源局按年度提供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的实际占用土地信息(包括自用、出租、承租、闲置、违法占用);出租、承租土地信息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乡镇(开发区)、租赁双方共同确认。
县环保局按年度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和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排放指标的企业清册。
县国税局按年度提供分行业、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企业清册。
县地税局按年度提供分行业、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企业清册;测算分行业、分企业亩产税收;拟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税额调整方案及减免方案;起草《德清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减免税政策。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配合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基础数据的核实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其他需要协助的工作。
各部门及乡镇(开发区)之间应形成良好的信息交互机制,共同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原《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德政发56号)不再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试点工作的协调有序开展,决定成立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综合考评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和税收减免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政策引导
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对试点对象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的城镇土地税减免政策,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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