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45:0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36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38号)办理。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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