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33:17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电[1998]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发电5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影响着本年度税收收入完成数,各地要切实将此项工作重视起来,做到及时、准确地办理调库手续,使收入体现在1998年度。

二、按照《通知》要求,凡未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的出口货物,以及1998年底前出口的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一律执行“先征后退”办法。各主管征税机关要尽快督促有关企业将征、退税手续于年底前办理完毕。

三、请各地将1998年度本地区发生的“免、抵”税调库数额、先征后退的退税额,于1999年1月7日前书面上报省局进出口处、涉外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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