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32:49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地税政[2014]23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征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征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地税政23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征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地税政2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14日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规范市本级门征业务税收征管,加强税务部门对个人临时性、偶然性取得应税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征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门征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征业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市本级范围内按照《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的征收率(附征率)标准执行。
二、对个人从事演出、讲学、营销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利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来建筑个人所得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44号)有关政策执行;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87号)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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