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32:06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地税政二[2014]47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温地税政二47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温地税政二4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26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国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8%-20%的幅度确定。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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