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31:46

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财预[2014]299号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财预299号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财预29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28日
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使非营利组织及时、准确掌握财税122号、财税13号、浙财税政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省级或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按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相应向市国税局主管分局或市地税局主管分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市国税局主管分局或市地税局主管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上报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
经省级或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市国税局主管分局或市地税局主管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上报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
(三)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受理下级税务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或市国税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核确认。
(四)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市国税局主管分局或市地税局主管分局受理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的截止期限为每年的8月底。
市国税局主管分局或市地税局主管分局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的截止期限为每年的9月底。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温财预176号)、《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温财预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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