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31:24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3日
各相关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将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范围、流程
1.受理时间:审批类减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分局审核后汇总上报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
2.受理范围:符合减免条件(详见减免条件)的企业。
3.减免流程:申请受理→分局审核汇总→市局规费管理局复核→减免领导小组审定→网上公示→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结果公布。
二、减免审批原则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先征后减;
2、符合多项优惠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项目减免;
3、亏损企业项目减免,企业已按亏损项目连续三年享受减免的,不得再按本项目减免,但可选择其他优惠项目减免;
4、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查处的;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不得享受当年减免。
三、减免项目、条件、幅度
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审批类减免项目、条件、幅度如下:
序号 优惠项目 优惠条件 减免幅度 1 遭受自然灾害 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 减免80%,减免金额不得超过扣除赔偿后的损失金额。 2 亏损企业 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亏损项目已连续三年享受过减免的不得按本项目减免。 减免幅度为80%。 3 搬迁企业 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当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比上年减少的。 减免80%。 4 指令性销售企业 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 减免80%。 5 技术开发 符合省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 减免80%。减免金额不得超过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金额。 6 工业创意及设计 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创办初期三年内、经营亏损) 减免80%。 7 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起享受三年减免。非第一次认定(即通过复评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按本项目减免。 减免80%。 8 资源综合利用 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按规定备案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减免80%。 9 购置环保设备等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并且当年专用设备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 减免80%。减免金额不得超过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金额。 10 污水垃圾处理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 减免80%。 11 文化产业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创办初期三年内、转制10年内、经营亏损) 减免80%。 12 景点类旅游企业 景点类旅游企业的门票收入。 减免80%。 13 流通企业 省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 减免80%。 14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从事能源、原材料、农副产品贸易等非零售环节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不包括终端零售收入、售后服务收入及其它业务收入);从事出口、转口的贸易型企业、汽车销售以及收购集团内部企业产品统一对外销售的流通型企业可参照本项目酌情减免。 减免大宗商品收入的80%。 15 商贸连锁企业 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新办三年内的连锁经营超市。 减免80%。 16 企业集团总部 跨省企业集团的本省总部(含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机构)、新引进三年内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减免80%。 17 金融机构总部 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三年内的金融机构总部。 三年内免征。 18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三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减免80%;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三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三年内免征。 19 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三年内的服务企业。 减免80%。 20 农业龙头企业 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49号文件执行)取得的收入。 减免80%。 21 省级农业科技企业 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减免80%。 22 老字号企业 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 减免80%。 23 新办小微企业(小型) 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按工信部联企业300号划分规定。除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外,其它转、改、注销后重新办证,但未改变经营范围等要素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 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 24 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 对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创办初期三年内、经营亏损) 减免80%。
四、相关要求
1.分局受理时要按照规定的附报资料审核申请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欠缺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减免申请和附报资料,应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规定,从政策适用、条件和资料完整、优惠项目匹配等角度,逐项核实减免申请的各项内容。审核中发现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列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真实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应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3.从事出口、转口的贸易型企业、汽车销售以及收购集团内部企业产品统一对外销售的流通型企业,其出口、转口、汽车销售、收购集团内部企业产品统一对外销售的商品年销售额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
4.转口贸易申报减免年度为2012年-2013年。
5.附报资料按金市财综105号文件执行。
五、备案类优惠要求
1.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和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项目。减免额度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安置人数按上年全年平均人数计算(可按照各月缴纳社保的被安置人员数平均);申请优惠属期不足一年的,按优惠月份占全年月份折算。
2.首次上规模企业优惠项目。按上规模当年应缴费额的50%备案减免,执行期为1年,可在上规模次年备案减免。优惠项目选择“42710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备案--首次上规模企业”,附报资料:(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2013年度利润表(与龙版查验核对);(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查验并与龙版登记资料核对,保留复印件。
2013年度“小升规”企业名单放在市局FTP规费管理局严赛红水利基金,请分局逐户核对,名单内企业同时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落实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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