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全市国营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通知
津劳险7号
各郊区(县)人事局、劳动局、税务分局、乡镇企业局: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促进乡镇经济的发展,解除他们养老的后顾之忧,经研究决定,将调入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全市国营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现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调入乡镇企业工作后。可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7)42号文件规定纳入全市国营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其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为便于退休统筹基金结算与管理,凡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上缴的统筹基金每人可按全市上年度国营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和国营企业统筹基金征集比例逐年核定。一九九0年按全市上年度国营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18%的比例核定,绝对额为410元。 三、为使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后的工作时间能够连续计算,应从他们调到乡镇企业之月起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一九XXXX年每人应该补缴360元;一九八八年每人应该补缴280元;一九八七年每人应该补缴210元。 四、退休统筹费用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五、郊区、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或郊县乡镇企业经委人才管理部门为统筹结算单位,负责向乡镇企业收缴退休统筹基金。每年六月份将当年度退休统筹基金向郊区、县劳动保险机构一次缴清。郊区、县劳动保险机构在七月份将收缴的统筹基金上缴市劳动保险机构。当年如发生人员增减变化,下年度结算时调整。 六、劳动保险机构和统筹结算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个人卡片。专业技术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由统筹结算单位报郊区、县劳动局审查批准,退休人员管理与退休费发放,仍由统筹结算单位负责。其管理费用,由劳动保险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七、郊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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