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27:15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6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64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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