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1999]2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1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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