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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24:32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10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批复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批复的通知
吉国税发10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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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10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