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转发《关于我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培第171号
各技工学校: 现将天津市教育卫生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我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取学费的通知》【津教卫(1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关于我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取学费的通知
市第二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各有关局(公司):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财(1991)66号〕精神,结合我市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取学费做如下规定: 一、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应适当收取学费。 二、收取学费标准: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每生每学年收取学费110元。 2、技工学校每生每学年收取学费90元。 三、在津部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取学费的标准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收取学费的使用范围:收取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因收取学费而减少拨付学校的经费。教育、物价、财政、劳动、审计等部门对学费收入加强监督与审计。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1992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学校应到当地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1991年及以前学年入学的学生一律不收取学费。 六、本规定由市教育卫生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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