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署税[1999]4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署税41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署税4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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