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7 11:20:0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技工学校收取培养补偿(委托代培)费及毕业生审定费的批复》的通知
津劳培382号/津财事46号
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技工学校收取培养补偿(委托代培)费及毕业生审定费的批复》〔(1992)津价费字第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交纳办法 1.培养补偿(委托代培)费由录用单位(委托部门)交纳。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如职工教育经费不足时,可在营业外列支。 2.毕业生审定费由学生个人交纳。 二、收费使用范围 1.培养补偿(委托代培)费主要用于补充学校教学经费不足及改善办学条件。 2.毕业生审定费按办学单位,办学主管单位和市劳动局分别承担的审定任务,合理分配使用。主要用于参加毕业生审定工作的人员补助及审定工作中发生的费用。 3.收取的以上两项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财务管理 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收取的培养补偿(委托代培)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附件:关于技工学校收取培养补偿(委托代培)费及毕业生审定费的批复。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七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天津人社局 津劳培[1992]382号/津财事[1992]46号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技工学校收取培养补偿(委托代培)费及毕业生审定费的批复》的通知